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青兰高速临汾段及环城高速

2009-07-02 07:42:00 来源:


一、征地拆迁区域及物项:高速公路占地边线内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地上的附着物(包括种植物、树木、坟墓、水井、电力、电讯、广电、文物等)。
二、动迁期限:凡确定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地上附着物,按照各项目与各县(市、区)调查核实确认的数量进行补偿,并于2009年7月20日前全部清除拆迁完毕。
三、凡被征用的土地及拆迁的物项,按照临政办发〔2009〕82号文件中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提高、降低补偿标准。
四、所有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各县(市、区)实行总承包,费用以各项目单位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合同为准。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由各县(市、区)具体负责。
五、各县(市、区)征地拆迁领导组补偿款到位后,应及时下拨各项补偿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拖延补偿款。
六、高速公路线位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不得新建、改建装修房屋、抢种抢栽各种作物,凡属上述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地拆迁区域内的各级组织及公民,应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高速公路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工程建设。凡敲诈勒索、煽动滋事、扰乱施工秩序及其它违法行为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报道,确保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09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 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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