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

2009-11-16 07:27:00 来源: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执法联动,发动社会力量,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稳定,为建设更加富有特色、更加欣欣向荣、更加富裕和谐的新临汾而不懈努力。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矿山(含非煤矿山)。重点打击对象是:1.私开矿井(含非煤矿山);2.盗采国家浅层煤、表层煤行为;3.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未取得复工复产许可,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企业(含非煤矿山);4.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三、工作任务
1.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村委、国土资源所、派出所、企业办要将辖区内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非法违法矿主、矿点及非法违法生产开采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同时按照“风暴”行动打击重点,列出所辖区域内的重点对象,登记填表,上报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
2.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对上报的名单审核无误后,对重点打击对象要分别通知公安、煤炭、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文书和资源量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非法违法涉及人员采取措施。煤炭部门对擅自生产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实施关闭,对已复工复产的矿井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嫌疑的要立即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死灰复燃的私开矿点和存在死灰复燃迹象的私开矿点,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对新开井口和擅自打开原封闭的私开井口要进行重新炸毁填埋。
3.供电部门要严格煤矿(含非煤矿山)的供电管理,不得向非法违法采矿提供电力,对非法违法采矿已供电的要立即拆除供电设施。煤炭运销部门和煤炭稽查部门负责煤炭统一经销工作,杜绝非法违法矿产品流入市场。经委负责清理取缔关闭非法设立的储煤场和储存、购买非法违法矿产品的加工企业。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按照临市公字〔2009〕9号文件要求,严厉查处非法制造、运输、购买、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严禁外来民工和当地农民在非法违法矿井点务工,凡不听劝阻继续进行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4.县(市、区)纪委、监委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把列入重点打击范围的案件作为今年执法监察督办的重点,逐件进行落实。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对党政干部、国家工职人员参与非法违法采矿或充当保护伞以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各级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对此次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中的重点案件要限期结案、及时移送起诉;市检察院、市法院要对移送的案件依法从快审理。
6.要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栏目搞好宣传报道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都要依照《实施方案》印发宣传材料、设立举报电话,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到自然村、矿区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措施要求
2.县(市、区)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生产的,按照临发〔2007〕9号文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3.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生产,或发现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同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开除。
五、处罚标准
1.对未取得复工复产手续擅自生产的企业实施关闭;对超层越界生产的矿山企业实施关闭。
2.对于非法违法采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非法违法采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予以劳动教养:组织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无法签订,但多次组织非法违法开采的;故意炸毁、封堵私开矿,导致矿产资源破坏量无法鉴定的;明知是非法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对于非法违法采矿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对于非法违法采矿,知情包庇或者窝藏犯罪分子的;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隐藏证据的;打击报复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证人的。
4.对于本款第3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予以治安处罚。
六、时间安排
这次开展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从2009年11月13日起,到2010年2月15日,时间为半年。具体时间段是:
1.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13日起,各县(市、区)要成立机构,制订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安排。
2.排查摸底阶段。2009年11月20日前上报摸底情况。
3.关闭取缔阶段。2009年12月20日前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井点(含非煤矿山)。
4.查处公审阶段。2009年12月30日前,市、县两级要分别召开一次公处公捕大会,2010年1月15日前,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束。
5.检查验收阶段。要对关闭取缔情况和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进行检查验收,2010年1月30日前要对重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6.巩固成果阶段。从2010年2月1日到2010年2月15日,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非法违法打击对象日常监管,认真落实网络监察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确保“风暴”行动成果得到巩固。
“风暴”行动结束时,各县(市、区)要将本县(市、区)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写出书面报告。“风暴”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总结巩固“风暴”行动整治成果,按照本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严打态势。今后,凡发生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一律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处置。一定要通过有效的打击手段,切实维护矿山安全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协调发展。
七、组织机构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 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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