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0-07-19 09:1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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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章 满意度测评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原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条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工作,集体行使职权。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市主要新闻单位应当进行公开报道。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应当及时通过市主要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列席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三)根据会议议程草案,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或邀请部分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至少确定两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的修改情况应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在联组会议上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辞职、撤职案,依照《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人员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如果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该议案暂不交付表决。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专项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 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每次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都要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相关调查、督查和视察情况的报告。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工作报告不满意意见较多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机关在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或者补充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有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案人。
    第二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依法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对下列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听取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或研究落实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所提意见建议的有关情况;
(三)纳入“三账”监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驻临条管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年底交账情况;
(四)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及工作评议整改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六)主任会议决定有必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满意度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以无记名投票或使用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具体测评办法和程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及时报送中共临汾市委,抄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还应及时通过市主要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再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列席人员在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第四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条 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经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同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表决和列席会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18日临汾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邱睿】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