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2011-03-01 09:08:00 来源: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l.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23周岁;
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5.身体健康。
(二)下列入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l.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l.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限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选任规定:
五、选任名额:
2.临汾市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经省院批准临汾市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55名,其中霍州市、洪洞县、尧都区、襄汾县、曲沃县、翼城县、侯马市各3名;蒲县、隰县、永和县、大宁县、乡宁县、汾西县、吉县、浮山县、安泽县、古县各2名;市院在临汾市城区选任14名。
六、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
报名时间: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0日。
2.考察公示。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4月10日组织对推荐和自荐的人民监督员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的人选,向社会公示,时间7天。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3.确认颁证。经过公示,符合人民监督员的条件,报请人民监督员换届领导小组确认。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召开全院干警大会,由检察长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证书。并将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临汾电视台、《临汾日报》向社会公布。2011年5月1日,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启动新一届人民监督员开展对“七类案件或事项”进行监督。

联系人:温银拽 电话:0357-2992138
杨红波  电话:0357-2992193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
  2011年3月1日

 

  

  【责任编辑: 邱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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