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广告内容不明确 消费者有权退货

2017-11-09 19:54:06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5月份,消费者王先生在某电视台一档购物栏目买了一台行车记录仪,价格为475元。随后,王先生发现该行车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经与该栏目客服人员咨询,客服人员称王先生需联系售后服务。

    随后,王先生拨打售后客服电话进行询问,对方称用户免费在网使用期为一年,如继续使用需每年支付80元费用充值流量,将网卡升级后才能正常使用。王先生认为该电视购物栏目在销售行车记录仪时,并未说明后期需要付费使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对方予以退货,遭到客服人员的拒绝。随即,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消费投诉。《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情况、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同时,《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份、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地表示。”在本案中,由于该电视购物栏目在销售过程中未将该商品“需每年支付80元费用充值流量,网卡升级后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以广告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费者,使王先生基于对经营者的信赖以及对商品的误解做出了错误的选择,故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通过调解,该电视购物栏目同意为消费者进行退货。

    在此,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涉及消费者的安全权、选择权等能否最终实现。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只要是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与信息,消费者都有权知悉,经营者都应当予以提供。

    记者 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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