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强化措施 防范风险

2020-02-13 09:20: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为切实做好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节后复产复工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及企业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月10日,市应急管理局下发做好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节后复产复工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强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节后复产复工及验收工作从2月10日开始实施。复产复工验收程序方面,对于停产未超过10天的企业,由企业的上级公司对照复产复工疫情防控验收条件和安全生产验收条件组织复产复工验收(上级公司和企业一体的由企业组织验收),并报县、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停产超过10天的企业,由企业对照复产复工疫情防控验收条件和安全生产验收条件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停产超过3个月的企业,复产复工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及《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函〔2015〕661号)相关建设项目试生产要求执行。

  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条件需满足,有县(市、区)政府批复的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疫情防控物资配备齐全;厂区、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等区域必须定期消毒;要建立隔离观察室,对体温检测结果超出正常指标、返乡回企和有武汉市或其他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等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时间不少于14天;企业负责人签署疫情防控承诺书。

  通知指出,复产复工企业各类证照(手续)齐全、有效;装置开车前,必须严格制定复产开车方案、开车应急预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严格控制开车期间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岗,员工人数具备正常倒班要求,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仪表、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正常完好投用;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安全管理和各类特种专业人员均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从业人员均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复产复工前,各企业要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自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根据“五定”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到位,确保各类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条件;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市应急管理部门。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验收;各企业要强化工作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要认真分析复产复工期间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信息调度,及时报送情况,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产复工情况实行日调度制度。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日报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情况报备表,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记者)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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