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十一)答记者问

2021-04-16 10:13:36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是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日前,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进行了怎样的修改?

  答: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答:修正案四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问:发现隐患拒不整改会有什么样的惩处?

  答: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问:从事高危生产作业发生危害如何处置?

  答: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问:如何约束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答:修正案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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