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职能转变的思考

2015-06-13 10:12:22 来源:临汾新闻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要把政法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重大责任,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继续加强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今年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党委政法委如何贯彻落实新的文件精神,解决好既不能干预司法案件的独立查办,又要加强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协调和监督,这是摆在各级政法委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新形势下,要充分发挥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一)增强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执法监督十分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统一执法监督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执法监督工作形成共识,不能把政法委执法监督看成是“越权”或“干扰”,而应视作保障司法    公正的一道屏障;厘清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行为与支持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监督执法人员与监督具体案件执法行为的关系、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人大的权力监督等其他监督的关系,进一步强化政法委执法监督理念,不断提升政法委执法监督水平。

    (二)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构,调整和补充政法各部门班子成员,积极选调和招录一批懂政策、法律理论水平高、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年轻干部充实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一线,对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拓宽执法监督人员的知识面,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执法监督队伍,全面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三)由侧重实体监督向侧重程序监督转变。对一个案件进行监督的传统观念是看这个案件处理的公正不公正。但如果不查看全部案件材料,没有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公正是很难下结论的。我们认为应当侧重从办案程序来监督,比如办案单位是否正式立案,是否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办案各环节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等。我们重点监督办案程序,使案件严格按办案程序运行,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把实体是否公正放到正确的法律程序中去解决。因为法律程序中是有纠错机制的,是有救济途径的。如某人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果他认为判决不公,他可以上诉,若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他仍认为不公,他还可以依法申诉。在这个过程中,他若是到政法委申诉,我们只能是将他的诉求导入司法程序,监督办案单位按法律程序办理,判处该人有期徒刑三年的实体结果是否公正,应当在法律程序中解决。我们不应当在法律程序之外得出是否公正的结论。

    (四)由侧重监督向监督服务并重转变。作为执法监督部门,监督是我们的主业。但近年来对很多涉诉信访案件的督办化解,使我们认识到,真正的错案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数情况是案件有瑕疵,或者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认识偏激。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信访人的服务,对他们提供法律咨询,辨析法律问题,明理释法,帮助他们走出误区,引导他们依法解决诉求。传统观念上,上访人往往把政法委当做能为他们主持公道,能管住公、检、法的权力部门。新形势下,我们要进行角色转变,把自己当成上访人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参谋和朋友,真诚地与他们沟通,真诚地给他们提供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法律援助。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由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申诉,通过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上访人消除错误认识,化解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通过加强法律服务,使上访人弃访信法,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五)由侧重常规监督向问责监督转变。权力要关进笼子,要靠监督,而政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十分有限,目前依靠自我监督,体制和机制尚不健全。政法委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如果没有刚性的约束、没有惩处的权力,那么监督肯定是软弱无力的。因此,建议理顺政法委体制机制,在政法委设立纪工委,明确追究违法办案行为的责任主体。对群众举报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可直接移交纪工委,纪工委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派驻政法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执法权力,承担对违法违纪办案行为的监督和问责,这一做法既符合纪检监察工作全覆盖的要求,又结合基层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实际,无疑对执法监督工作是一种创新和开拓。

    丁春明(作者系汾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责任编辑:秦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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