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向明、乔舸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践和探索

2016-10-29 10:01:48 来源:临汾新闻网

  在司法实践中,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诉讼经济、提升司法效率,杜绝“以捕代侦”、“一押到底”、“超期羁押”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规范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主体、内容、方式。但在实践中,审查主体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具体实施程序欠缺,羁押必要性判断标准不清晰,检察建议权制约性弱,执行必要性审查时还存在许多不足。如侦查机关有时以案情需要为由,随意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甚至出现当日批捕次日取保现象。贯彻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任重道远。

  一是应设立专门机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因其阶段性和职能性的不同,均涉及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专门机构作为平台,承担起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协调任务。二是应明确审查程序的启动时间和方式。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至七个月,应当在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充分后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在案件进入公诉、审判阶段,则根据案件的需要和变化随时启动审查。三是应明确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实体条件,即参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具体、细化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实体条件。

  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系统中的共享平台,为每一名被羁押的人建立信息档案,办案和监督部门随时根据进展对档案进行更新,从而使侦监、公诉以及监所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为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建立评估体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由检委会召开评估听证会,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陈述和辩解,听取羁押场所、监所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捕后表现的评估意见。在此基础上,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性、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形成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考核和责任追究并举。科学确定业务考核体系,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积极引导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强制措施时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实现办案数量、质量与效果的统一;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随意变更羁押措施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未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责任。四是完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建立取保候审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保后人员的监管;依靠社区、居委会以及电话随访等方式对监视居住人实现动态监管,使监视居住真正发挥羁押的替代功能。五是借鉴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明确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检察建议的效力,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切实维护程序正义。

  (作者单位: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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