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建议

2009-08-01 09:54: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建议:一、货运中应不再区分“超限”、“超载”两种概念和标准,将超载的标准合并到超限的概念中去。对车辆超限标准重新进行论证,制定更为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车辆超限标准。可综合考虑不同等级公路的设计承载能力、不同类型车辆的设计载重能力和轴载质量以及公路、车辆技术的发展等,科学核定车辆吨位,以车辆标示的载重吨位作为超限标准,做到既不浪费公路和车辆的运力,又能保护公路设施的完好,确保交通安全。
二、将治理超限运输的职权由交通部门统一行使,治理责任由交通部门统一承担。修改《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货运车辆的“核定载质量”统一规范于《公路法》中,并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三、建议对《公路法》进行修改完善。将《公路法》第49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改为: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及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其具体标准由交通部负责制定。”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车辆技术性能与公路技术荷载标准的匹配问题,从汽车制造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产生。
四、应尽快出台《公路保护条例》等相关超限运输管理条例。从法律制度层面避免货运车辆出现超限认定标准不统一及多头重复管理等问题。
五、建议修改《刑法》有关条文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可借鉴美国、韩国等国的治超经验,对严重的超限运输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交通部门治理超限运输的工作职责,对因为超限运输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交通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邢健)

来源:临汾日报

 

  【责任编辑: 邱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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