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老“油条”现形记

2009-09-15 08:28: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2008年9月8日凌晨2时15分许,由临汾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担当值乘任务的太原开往重庆1725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安康站至达州站区间时,大部分旅客都已进入梦乡,但加2车厢中部的人群中,有两个人却毫无睡意,用眼睛搜索着什么。这时,他们发现87号座位的旅客晋某,已经熟睡,手却下意识的护着自己腿部,这一细微动作让二人喜出望外。他们挤到晋某身边,其中一人轻轻分开晋某的双手,另一人变戏法般的掏出一个刀片,将晋某的裤子割破,盗走藏在内裤中的2000元人民币,一些旅客虽目睹了整个过程,但望着这两个人高马大的窃贼,都选择了沉默。
 当列车进入弯道缓行时,两名窃贼趁机跳车逃窜。看到窃贼跳车后,一名好心的旅客才将晋某叫醒。发现钱财被盗,晋某向闻讯赶来的乘警哭诉道:“两千元钱是自己借来为父亲看病的,一路上千小心、万 留意,但还是被偷了,我该怎么办呀……”乘警安抚好晋某后,立即展开工作,并将案情及时上报了公安处。处领导十分重视,迅速抽调在沿途办案的刑警队员登车增援。很快,侦查员在车厢的风挡处发现了盗窃嫌疑人丢弃的作案用的刀片,但刀片上已无法提取相关指纹。侦查员没有灰心,对现场所有目击证人进行调查走访,使案件有了重大突破。通过多名目击证人的详细刻画,其中一名盗窃嫌疑人与一名叫杨某的有盗窃前科四川籍男子体貌特征及其相近。警方多方侦查后,种种迹象表明,这个杨某有着重大作案嫌疑。
 上网通缉
 杨某,男,现年35岁,系四川省宣汉县胡家镇人,无正当职业,多次涉嫌在列车上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前不久,该杨就因涉嫌盗窃被南方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个月,但终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杨某常年“吃铁路”,是个老“油条”,不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侦破手段也比较了解。与公安机关较量吃过多次“亏”的他,总结了一条“经验”,就是“捉贼要捉赃”。只要不被当场抓获,事后自己拒不承认,警方也拿自己没有办法。2008年9月8日1725次列车盗窃案正是杨某和同伙所为。两人得手后,立刻分道扬镳。杨某不敢在四川逗留,只身前往陕西、甘肃等地藏匿。将嫌疑人杨某锁定后,临汾铁路公安处先后派出4个抓捕组,前往成都、重庆、达州等杨某经常出没的地域进行抓捕。但狡猾的杨某在案发后就像蒸发了一样,踪迹全无。抓捕组的干警次次都是无功而返。10月中旬,临汾铁路警方将杨某登记为网上逃犯,进行全国通缉。11月25日,杨某在外潜逃两个多月后,手头上的那点钱已经花完,自己感觉风声已过,于是决定返回四川。当杨某乘坐火车在达州车站下车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擒获,并移交临汾铁路警方。
 千里寻证
 杨某被临汾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后,在预审期间面对民警的讯问,百般抵赖、拒不承认,并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面对顽抗,公安处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侦办人员召开了碰头会,制定了“用证据定事实、变被动为主动”的预审方针。在没有嫌疑人口供的不利前提下,主动出击,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形成合围阵势,争取做到密不透风、无懈可击,坚决把案子办成‘铁案’,决不能让犯罪分子逃脱。在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参战干警不远千里三赴四川不同城市,再次找到了目击案发和跳车过程的徐某、张某、马某、冉某、谭某等目击证人,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所有的证人都自愿来到临汾,对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现场辨认。为了使证据更加具有法律效力,在公安处法制部门和检察院相关部门监督下,侦查人员对所有证人现场辨认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做到了证据真实、合法。
 在辨认过程中,有十几名被辨认者,而所有目击证人都指认出杨某。至此,该案完全具备了起诉条件。
 庭审突变
 2009年4月23日,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某盗窃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专门聘请的两名辩护律师展开了唇枪舌战,围绕被告人杨某是否有罪双方各执一词。而正在这时,辩护人突然当庭宣称杨某案发时不在场,不具备作案时间。杨某的妻子周某证实,2008年9月7日杨某在其娘家帮助收割稻谷,第二天下午才离开。同时,辩护人还出示了杨某岳父的邻居黄某的证明材料,黄某声称2008年9月8日,他亲眼看见杨某在其岳父家帮助收割稻谷。这两份证人证言的突然出现,使案件忽然逆转。面对这一重大变故,公诉机关立即申请休庭,要求延期审理。
 经过合议,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宣布休庭。
 峰回路转
 休庭期间,临汾铁路公安处法制部门与检察院相关部门及时联系,立即召集办案人员对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杨某不在场的证人证言进行分析研究,从中发现了种种疑点。为了把案件办成铁案,让杨某认罪服法,公安处专门指派法制干部带领经验丰富的侦查员,与检察院的检察官远赴四川省宣汉县杨某岳父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他们一行克服重重困难,走访调查了多名当地村民,取得了几十份证人证言。
 案件终于有了新的突破,大量证据显示:杨某是在2008年9月6日到其岳父家帮助收割稻谷的,而9月7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天,杨某已离开其岳父家,证实杨某完全具备作案时间。办案人员遂对杨某妻子周某进行传唤,在大量证据和政策攻势面前,周某终于交代了与邻居黄某为丈夫杨某作伪证的违法事实。2009年6月9日法院继续开庭,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补充侦查的全部证据,法庭全部予以采信,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某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李震 霍小阳)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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