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黄岩区检察院指控,1983年至1991年,被告人张贤初先后在黄岩公安系统工作,期间佩戴过手枪,并自己保管配发的手枪子弹。1991年4月,张贤初从公安系统调到黄岩区法制局工作,将应当上交而未交的手枪子弹也擅自带走,并一直放在身边。2009年6月26日,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依法对张贤初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发现了国产军用51式手枪子弹27发、国产军用64式手枪子弹30发。经鉴定,上述57发手枪子弹均为弹药。
庭审中,被告人张贤初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对私藏弹药一事非常懊悔:“我一直想上交,甚至想丢到永宁江里去,但因疏忽大意,一直没有上交。我感到很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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