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下午,31岁的南京人董文燕去南京市下关区一家工商银行储蓄所的ATM机取款350元时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人民币100元现钞的钱箱安放在人民币50元位置上,从该ATM机上指令取款尾数为人民币50元现钞时,ATM机将吐出人民币100元现钞。
董文燕于19日零时开始,按照每次指令取款人民币尾数为50元的方式,先后取款241次。其间,为获得更多的款项,被告人董文燕还3次到其他ATM机上,先后存入共计人民币10200元。被告人董文燕利用这一“规律”,先后共获取多支付的人民币共计12050元。
当天,发现这种情况的还有一个市民。银行在发现错误之后,立即通知了董文燕和那位市民,那位市民把钱还了,而董文燕在接到电话后,却置之不理。
6月20日,董文燕在一家超市偷洗面奶、牙刷等物被抓获,一比对,发现她正是银行报案所说的人。据董文燕供述,12050元已被其挥霍或用于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董文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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