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保障留守儿童权益

2009-10-31 16:44: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应当与学校、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留守未成年人寄宿工作纳入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改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关爱、学习辅导等活动,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兴建留守未成年人寄宿制学校、托管中心或者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 贾亮】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