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五地专盗“皮卡” 盗车团伙尧都受审

2010-01-05 09:05: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7日至2008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代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均系重庆市涪陵区人)纠合在一起,经密谋后,先后窜至临汾市尧都区、翼城县、乡宁县、临汾经济开发区和长治市城区等地,趁夜深人静之机,共同盗窃停放在街巷、居民区及办公楼下的各种型号“皮卡”车6辆,总价值达377380元,并将其中的一辆价值72600元的绿色皮卡车和一辆价值66456元的宝马绿新凯皮卡车,以21500元和17000元的低价分别卖给了明知是赃车仍然收购的成某某和张某某(均系吕梁市人)后又通过成某某将另两辆所盗车辆卖给了张某某,得赃款33300元。同年3月26日陈某某等四人又窜至晋城市阳城县再欲行窃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并移送给临汾警方。之后,收买赃物的成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也落入法网,至此,这个专门盗买“皮卡”车的犯罪团伙被摧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作案6起,价值37738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成某某等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被告人张某某,有立功表现,且能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之意,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312条、第18条、第72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通讯员 孙曙生)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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