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和特邀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通过邀请他们参与案件调解,架起了人民法院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四是完善委托调解制度。通过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力争让大部分纠纷通过诉讼外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五是完善考核机制,强化法官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对调解、和解工作的监督力度。法官多办“铁案、精品案、和谐案”,通过加大表彰奖励和惩罚落后的力度,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讯员 王勤淇 许华华)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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