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通过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历来重人治轻人权,权利本位主义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自2009年3月以来,全国各地就有数起羁押期间疑犯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比如“躲猫猫”事件等。刑讯逼供,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需要下决心根除的陋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句话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他们丧失了“沉默”的权利。从93条的本意来讲,如实回答”,旨在否定刑讯逼供。但事实上却使司法人员片面认识到“重口供”的作用,自觉或不自觉地操作实施刑讯逼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机关除了负有侦查取证的职责外,同时还拥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样就无形中把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全过程,客观上置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环境之中。在无第三方的监督之下,给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大开绿灯。
结合以上原因,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从干部做起,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带头组织学好法、用好法,政法干部更应身体力行,不断提高执法为民的能力。同时,一旦发现有刑讯逼供的苗头,要依法从快、从重、从严办事,对一些缺乏专业技术以及以身试法者要立即清除出队,纯洁政法队伍。
从司法人员入手,加强教育,更新观念,树立为民执法的思想。目前,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司法人员要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的发生,提高各级执法部门和司法人员的公信力。
加大财力投入,完善健全配套制度,促进司法改革,实现科技强警,实行侦押分离制度。我国历来沿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直接负责侦查的公安部门的看守所,从形式上看侦查和羁押是两个职能部门,但是,实质上羁押管理权和侦查权同属于特定的公安机关。这样一来,羁押的时间是由公安的需求而定,侦查人员的审讯也含有极大的随意性,脱离了检察机关的现场监督。要履行告之程序,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应规定时间和限制夜间询问,多方监督,使询问公开化。专款专用,逐步采用录音、录像、电子监控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彻底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立足“无罪推定”的原则,摒弃“有罪推定”的弊端。无罪推定”原则,是具有世界普遍法律文化的现象,基于这种认识,许多学者与法学专家都建议,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均假定无罪的人。这种建议与设想,同时也是遏制刑讯逼供屡屡发生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强化司法监督,展现侦查全过程透明、公正、公平的有效途径。(高夏慧)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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