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暖气管网建设费的出资方。”1月26日,市房地产业协会向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通知。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减少和避免因收取“暖气管网建设费”引发的社会矛盾,市房产协会报请市建设局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暖气管网建设费的出资方,否则,,此引发的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一知名房地产开发商说,今后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除了水、电、煤气外,又多了一项暖气管网建设费用,而且是双方约定后,最终确定出资方。如有一方违约,则要负担法律责任。(王隰斌 李焕超)
来源:临汾日报晚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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