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中院圆满执结一起历时7年的借款纠纷案

2010-02-23 08:29: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2002年,翼城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向翼城县居民高某某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借款。2003年6月6日,高某某以(2003)临证经字第3484号公证债权文书向临汾中院申请执行。
临汾中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翼城物资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其自觉履行义务,在该期限内,物资公司未自动履行。2003年6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以物资公司办公楼和土地抵押,以偿还借款。但在法院裁定生效后,物资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无果而终。此后数年,执行局干警屡次催促物资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公司均以职工未妥善安置为由百般推辞,拒绝履行。
为有效化解执行难题,打击执行“赖户”对法院裁定置若罔闻、消极履行的气焰,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2月8日,张五全果断决定:强制搬迁交付财产,立即执行,让申请执行人过一个祥和、愉快的春节。
2月9日上午,顾不上天气阴冷,大雪将至,张五全带领执行干警赶赴翼城县,强制交付了被执行财产,圆满执结了此案,向人民群众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通讯员 白婕)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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