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8时30分左右,郝鹏俊和妻子于香婷,以及妻弟于小红等6名涉案人员被带上法庭。在进行辩论时,郝鹏俊一直闭着双眼,有时会用右手在左手的手手里划圈,对于公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证、证词,其基本不表态。而其妻于香婷的大多数回答都是:“拒绝回答。”9时40分,法庭决定休庭30分钟后进行宣判,此时一直闭着眼睛的郝鹏俊要求陈述。宣判前,郝鹏俊当庭陈述。在陈述中,他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均不成立。
随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该公司由郝鹏俊出资并负责全面工作,其妻于香婷负责原煤销售和财务,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为于香婷的弟弟于于红。2003年至2008年,该公司在与蒲县远中洗煤厂等22家企业业业往来中,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而不进行申报,逃税18718537.4元,逃税额最高占到应纳税额的82.24%。
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郝鹏俊先后安排冯记明、于小红采用虚构、夸大、骗取等手段,两次超限额购买炸药共63.5吨,雷管199600枚。
2003年5月,郝鹏俊时任蒲县安全监察局局局长他借本县部分煤矿安装瓦斯监控设备之际,指使杨某从煤炭学院重庆研究院销售二公司购得13万元矿用监控电缆,供成南岭煤矿使用,此笔13万元电缆款经他本人签字后由煤炭局垫付至今。
2003年11月16日,郝鹏俊代表成南岭煤矿与江苏省徐州矿务局孟煤项目部签订了《蒲县成南岭煤矿合作开采合同书》。同年12月23日,郝鹏俊在蒲县煤炭局财务账户上,支付给孟煤项目部10万元设计费。此笔费用至今挂在煤炭局财务账应收款中。
2003年8月,郝鹏俊同任某等5人在蒲城镇购买土地建房,购买土地需缴的土地复垦、土地补偿等费用,均由郝鹏俊安排本局办公室主任在财务室室款5万元予以支付。后又安排办公室主任找了一些招待费、修理费票据,由他签字在煤炭局财务上予以报销。
2003年9月,郝鹏俊指使会计在蒲县宾馆虚开发票20万元,由他签字报销,冲了自己在出纳处借的20万元借款,并在事业开支科目中进行了账务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该单位实际控制人郝鹏俊、于香婷,法定代表人于小红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在原煤销售过程中为企业和个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规定采取不申报差价款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郝鹏俊、于香婷,法定代表人于小红,矿长冯记明分别为该矿的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规定在2007年足额供应和2008年在六证不全的情况下,虚构申请理由,夸大火工品用量,骗取相关部门批准,超限额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鉴于实际控制人郝鹏俊、于香婷,法定代表人于小红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从轻处罚;被告人郝鹏俊在任煤炭局局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郝鹏俊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公款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贪污罪;被告人冯记明在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故决定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而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采煤负责人祖茂治和生产、安全矿长魏永超,由于指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宣判后,郝鹏俊、于香婷、于小红当庭提出上诉。其余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记者 王建武)
来源:临汾日报晚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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