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科科长孙玉胜介绍,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一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其中,不包括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加班工资和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同时,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标准工时为:21.75天;月小时标准工时为174小时。
“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850元、二类780元、三类710元、四类64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4.89元、二类4.48元、三类4.08元、四类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6元、三类7.8元、四类7元。”孙玉胜介绍,除此之外,煤矿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00元,分别调整为1600元、1400元,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元、8.05元。
据悉,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在我市的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工资水平在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的其他行业中的企业。
“这次活动,我们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否了解内部分配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情况,尤其是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用人单位对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还有,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行为,比如将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等等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劳动保障部门现将举报电话2091426、2091620、2091621予以公布,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成华)
来源:临汾日报晚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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