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女,36岁,案发前在王某家做保姆,见王某家中有首饰,便起了盗窃之意。一天晚上,趁王某熟睡,将家中价值31000元的首饰放入自己包内,于次日带回家中。案发后,郭某将赃物全部返还失主,且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在调查郭某的作案动机时,得知其家中有一个五岁的儿子,其丈夫无业并患有白血病,一家三口租住在一间非常简陋的平房内,家境十分困难,平时仅靠其四处打工为其丈夫看病维持生计。郭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劣迹,盗窃王某家中首饰,只是一念之差,属于初犯。虽然其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对其判处盗窃罪应在三年到十年之间量刑,但考虑郭某犯罪与其家境现状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果将郭某判处实刑,郭某的幼子将无人照管,身患重症的丈夫也将无人照料,摇摇欲坠的家庭随时都有毁灭的可能。
汾西县法院本着宽严相济,重在挽救、教育的原则进行量刑,在郭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罪,并且退还赃物的前提下,对郭某宣告缓刑,既体现了刑法的本质,打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又体现了审判工作的人性化,维护了社会稳定。
(记者 王霞 通讯员 周晓兵)
来源:临汾日报晚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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