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者 医保可“漫游

2010-07-07 16:41: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如果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业地城镇职工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转出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接受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因劳动关系中止、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个人可申请转移参加转入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后,从转移参保(合)的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时,在规定的3个月内正常转移接续,并足额补缴费用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不再办理费用补缴,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记者 刘凯锦 成华)

来源:临汾日报晚报版

 

  【责任编辑: 邱睿】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