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项措施是,一是强化办案法官对调解书法律效力的释明责任。由于部分法官把法院的调解书混同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议,对调解书的强制效力认识不足。针对这种现象,该院要求审判人员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必须对生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向当事人讲明白,消除义务人把法院调解书与民间协议或合同相互混淆的模糊认识。二是将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率纳入个人审判绩效考核中。该院在其个人审判绩效考核中,把调解自动履行率作为考核调解率的一项重要指标。三是强化法官的回访意识,及时了解执行动态。该院要求法官利用巡回办案时机和节假日,加强对调解后成功的案件进行回访。在回访中,一旦发现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没有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即时向履行义务人了解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的原因,劝导其尽快履行义务。
(记者 关婷)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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