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租赁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政策变化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并且历经一审、二审,在二审庭审期间剑拔弩张、烽烟四起。为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国家政策落实,临汾中院民三庭法官反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耐心、悉心的工作精神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006年,某中医医院将其门诊楼、住院楼及院落一座租赁给工贸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6年10月31日,租金为每年115万元,每年10月31日支付下一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工贸公司对租赁房屋进行了投资改造,进行酒店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市政府为落实国家发展中医事业政策,要求中医医院将出租房屋收回,工贸公司未再继续交纳2010年的房屋租金。
中医医院以工贸公司未向其交纳下年度租金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此案经尧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依法应予以解除。一审判决后,中医医院不服,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签订房屋合同是否有效,房屋租金是否应当支持展开激烈的辩论,并就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争执不下,未形成统一意见。
考虑到本案涉及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家中医事业的发展政策,为妥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对双方利益的损害程度,临汾中院民三庭承办法官贾芝真于庭审结束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悉心听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不同看法,就合同解除、资产置换、补偿损失及违约金等事宜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帮助双方交换不同的意见、建议,并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为依托,耐心地做劝解、说服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日前,中医医院与工贸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中医医院以366万人民币置换工贸公司现有租赁房屋内的全部资产及承租期间的建设工程,工贸公司将不少于366万元的相关票据交付中医医院,并确保房屋与第三方无任何纠纷;如任何一方不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违约方向对方承担每日5000元的违约金。
至此,一起历经一审、二审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临汾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圆满和解,双方当事人均满意而归,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秩序。(通讯员 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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