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记者 成华) “今年5月1日后,对于那些拖欠工资的‘老赖’们来说,还可能面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起诉。”4月1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大队队长闫建信说。
据了解,今年4月1日起,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施行,从6月1起,我市将用4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支付和参加、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其中,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就是专项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重点,主要包括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工资的行业和发生过欠薪问题的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率低的行业和发生过瞒报、漏报报社会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闫建信说,这次检查主要涉及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据闫建信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等。但社会保险费不在剔除之列。
“这次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或者变相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工资标准的,首先下达限期责令整改决定书,限期内整改。用人单位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最低罚款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并且要依法增加支付劳动者50%至100%的赔偿金。”闫建信说,从今年5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除了要处以罚款外,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逾期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以每涉及一名劳动者罚款1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的,每增加一人按500元的标准,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以罚款,最多不超过5000元。
在此,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或者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投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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