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7 16:18: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赵亿平)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尧都区区长陈怀生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处陈怀生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
7月12日至7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尧都区区长陈怀生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怀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尧都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348余万元据为己有,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9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归个人使用,情节特别严重;在履职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余万元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情节严重。据此,被告人陈怀生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和串通投标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怀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
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怀生进行了宣判并送达了一审判决书。
【责任编辑: 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