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被侵害 劳动仲裁解纠纷

2011-09-06 10:12: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2009年5月,程某等9人向尧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称他们先后于2001年至2006年间到山西晋阳纸业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有劳动合同,2007年晋阳公司停产后,程某等9人被公司领导安排到山西晋通纸业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29日,晋通公司突然宣布停产并书面通知与全体员工自动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晋通公司并未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也没有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程某等人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想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为他们讨个说法,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接到援助中心的指派,经律师调查,晋通公司成立于2004年,与晋阳公司系同一法人,办公场所、生产地点均一致,管理混同,程某等人对公司人事安排并不知情,更不知道晋阳公司与晋通公司的关系,只知道给一个老板干活。虽与晋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晋阳公司停产后一直在原工作地点工作,直到晋通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为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办案律师觉得这两个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随即向工商部门调查了两个公司的登记情况,经调查发现:1999年,解志明、陈安泽、郝清岩共同出资设立了山西晋阳纸业有限公司,由解志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地址位于临汾市解放东路77号。2004年,陈安泽、解志明、郝清岩、毛劝斌又共同出资设立了山西晋通纸业有限公司,由陈安泽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同样位于临汾市解放东路77号。2008年晋阳公司因未按时年检被临汾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晋通公司因未按时年检也被临汾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程建民等9人向临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晋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临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程某某等9人的诉求。(通讯员 靳宗涛)

  【责任编辑: 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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