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万元巨款,是借款?是预付买卖款?还是不当得利?这一“谜团”伴随着王某、蒋某先后经历了一审、再审、二审、又再审,最终被确定为不当得利款,判决由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归还蒋某。虽然有了“一纸判决”,但真正的难题却出现在了执行过程中。日前,临汾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通过释法析理、以物抵债、案外债权债务折抵等执行举措,圆满执结了这起“巨款迷案”。
2003年9月、10月期间,尧都区居民王某先后分五次从侯马市居民蒋某处取得现金共计115万元,并向蒋某出具了一张汇总收条。双方在诉讼期间,对115万元的性质各持己见,王某主张此款系蒋某从其处借115万元现金后,所归还给她的借款;而蒋某却称该115万元为预付煤款,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一“疑案”先后历经临汾中院一审、临汾中院再审、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认定王某收取蒋某1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并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蒋某115万元及利息。其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虽然有了最终定论,但被执行人王某却依旧对115万元巨款的性质固执己见,她坚持主张此款是蒋某归还她的借款,拒不同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临汾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将理清本案法律关系、明确证据效力的大小,以及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作为本案的执行“突破口”,通过释法,使被执行人以正确态度接受法院判决,从而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面对被执行人王某对四份法院文书提出的质疑,承办法官耐心予以解释,首先使其对法院的审理程序及二审终审制有了初步的了解,使王某意识到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必须依据其确定的义务予以履行;其次法官又以民法、民诉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向被执行人解释为何她的证据因无佐证而无法采纳,为何她的主张被法官认定为不符合交易常规,为何她的收款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听完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王某终于保持了缄默,停止了狡辩。
做通了被执行人王某的思想工作后,执行法官又对其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展开了调查,对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解,根据掌握的情况,法官又一一予以调查、核实,并同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其余两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最终确定了“以物抵债、四方折抵”的履行方案。
日前,在法官的主持下,四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王某自愿以从案外人孙某处购买的一套房产折抵所欠蒋某的全部债务,王某协助蒋某将房产过户到蒋某名下或蒋某指定的案外人鲁某名下,从此双方再无纠葛。一起闹得沸沸扬扬的“115万元巨款迷案”也就此落下了帷幕。(通讯员 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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