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是食物中毒的重点防控单位,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督促辖区内学校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市局直接监管的学校食堂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要加强学校食堂负责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行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对食品设施设备的检查。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储存、加工等关节环节食品安全可控;加强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为使学校食物安全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履行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局直接监管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制定专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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