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志刚 孙寅铖)近日,市政府出台《全市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边界行动”实施方案》,连日来,在全市12个涉煤县(市、区)掀起打击非法采矿“边界行动”高潮。
经过连续几年的持续严厉打击,我市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随着煤炭价格的不断上扬,部分县与县、乡镇与乡镇交界区域非法采矿出现反弹,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给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隐患。
为了持续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市政府出台《全市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边界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特别是县与县、乡与乡交界区域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全面细致排查,不留死角,将非法采矿的矿主、开采地点及非法开采、生产等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
《方案》要求,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本辖区特别是县与县、乡与乡交界区域发生的非法采矿行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打击取缔。非法采矿涉案人员属于相邻县(市、区)、乡(镇)的,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依法追究涉案人员责任。相邻县、乡政府要签订交界区域边界两侧各300米范围联合监管协议,制定联合监管制度,完善监管网络,明确职责,建立长效联合机制。
对非法采矿,包括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表层煤的行为,《方案》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炸矿填口、遣散民工、没收设备、拆除建筑、处罚矿主、恢复地貌”六条标准坚决予以取缔。对危害严重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出具鉴定报告,提供有关证据,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关闭矿井,各县要组织煤炭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八条标准”实施关闭。已经按标准关闭的,要尽快核实名单,及时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对非法储煤场,各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依法设立的储煤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加强监管力度,严禁购买、储存、销售非法矿产品。
《方案》同时对联合监管部门提出要求。供电部门严格供电管理,不得向关闭矿井和非法采矿提供电力,已供电的要彻底拆除供电设施;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严厉查处非法制造、运输、买卖、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要组织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做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承诺书,保证做到本人不参与非法采矿、保证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参与非法采矿、保证不充当非法采矿者的保护伞。
【责任编辑: 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