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0 09:24: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万某与其前夫因感情不和已离婚20多年,婚前生有三个儿子,老二王某于2011年10月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经协商车主一次性赔偿了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父母子女(赡)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6万元,原告仅拿到1万元,其余款项在儿媳秦某处。后原告万某多次向儿媳索要自己应得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再分给自己4万元。
侯马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万某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民一庭主审法官及时对案情进行了深入了解并适时展开调解。被告秦某到庭后认为原告要求获得4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告与丈夫王某生父1984年就已经离婚,当时王某一直是由其父一人抚养长大,原告没有尽到做母亲所应尽的义务,而且原告有三个儿子,其丈夫王某只应该负担其赡养费的三分之一,故原告不能要求获得其应得的全部赡养费份额,被告仅同意再支付原告15641元。为防止原告年老后无法自理生活,被告建议每月支付原告200元直至原告老去。原告则拿出1984年与其前夫的离婚调解书,证明当时三个孩子全随自己生活,并称自己已经尽到抚养义务。
鉴于双方虽有重大分歧,但对家庭都有一定感情的事实,侯马法院主审法官以情为切入点,以法为平衡点,以理为落脚点,本着事结案了,促进和谐的宗旨展开调解。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和情感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秦某再支付原告万某3万元整。至此,本案圆满解决。(通讯员 肖剑 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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