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宁县“4·26”死亡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2-08-07 07:47: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张某某驾车会车时未靠右行,超速行驶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陕某某驾车会车时超速行驶,未注意安全,采取措施不当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张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陕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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