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赵京红 李媛)“省检察院出台“十个不准”就是让企业来监督检察机关的不规范行为和执法办案,规范检察机关办案行为和执法行为,希望大家应该对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在企业中‘吃拿卡要’、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事)业单位推销产品或报销一些票据等问题进行严格监督。”市检察院监察处处长梁红记说。8月8日上午,在洪洞县赵城的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里,各家煤矿代表畅所欲言,他们对山西省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十个不准”》规定争相发言。
为积极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大局,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时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市检察院为了全面准确地查找在落实“十个不准”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纠正和解决,从而使“十个不准”规定落到实处。当日,记者随同市检察院纪检监察处工作人员及该院检风监督员一行,来到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霍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宣传“十个不准”座谈会。
座谈会上,各个煤矿的代表踊跃发言,他们纷纷表示,“十个不准”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出台‘十个不准’对企业来说起到了一种促进,对检察机关起到了一种约束,规范了企业的管理,是壮大企业公正、公平良好的健康发展。”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张国强说道。他说,现在出台“十个不准”既是一种鞭策,也是一种激励。
山西汾河焦煤公司三交河煤矿的纪委书记刘旭说:“企业内部许多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检察院和企业之间应该多走动,用检察院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企业员工讲课,普及他们的法律知识,让所有的员工都能用‘十个不准’维护自己的权益。”
会上,检风监督员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煤气化公司副总经理赵志敏说:“以前没有办法约束检察院干警的行为,现在可以用‘十个不准’来约束,各检察院和企业,应将‘十个不准’宣传、贯彻下去,让它发挥实实在在的监督作用。”“大家提出来,是对检察机关那些违法乱纪行为的一种改正,也是对他们一种促进。”市住建局党委副书记陈美龄提出自己的建议。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全市转型跨越发展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六个严禁”规定,积极改进执法作风,执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回顾近年来的工作,该院在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高目标上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亟待进一步加强、巩固和改进,特别是在严肃执法办案纪律、树立过硬执法作风上,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对此,市检察院向全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公开承诺:全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十个不准”的硬性规定,即:不准超越管辖范围办案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在立案前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不准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进入企(事)业单位;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准传唤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准在结案后继续违规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不准利用检察权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事务;不准利用检察权通过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物品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不准借、占用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财物;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在企(事)业单位报销费用;不准泄露或违法使用在办案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市检察院监察处处长梁红记说,“十个不准”的出台,是市检察院对执法办案纪律和保障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深化、细化,是为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服务的具体措施,是提高检察工作服务全市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的新举措。真诚欢迎各企(事)业单位对全市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十个不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在今后工作中多提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以利于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为全市转型跨越发展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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