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杨全)“我前几天准备购买几件电器,给商家提前预付了一笔订金,现在有一件电器我不想要了,我想把我的订金要回来,可是商家说什么都不给退……”9月4日上午,本报接到热线,一位姓陈的女士称自己此时正在位于广宣街上的一家电器商店中,准备要回自己之前预付的订金,可没想到该商店的老板说什么都不给,这让她非常生气。记者随即赶到陈女士所在的电器店。
“之前看的时候,感觉这个油烟机不错,价格也公道,没有多想就给商店支付了500元的订金,可没有想到我回家仔细测量后发现,之前看上的那个油烟机体积有些大,我家的厨房根本不能装。”陈女士告诉记者,她近期一直在收拾位于开发区的新住房,装修完毕后,准备购置一些电器,后来在这家电器店中看上了一些电器,就准备购买,在商家的要求下,她支付了500元的订金。
随后,该商家按照陈女士的预定要求,先后派人给陈女士家安装了两台热水器,可等到安装油烟机时却发现,因为疏忽,之前预定的油烟机体积太大,根本无法安装在炉台上,于是陈女士就准备放弃安装这台油烟机。
“商家告诉我,不要这台油烟机也可以,但是之前预付的500元现金就不退还了。”陈女士说,她对商家的做法非常气愤,认为自己已经从这里购置了两件电器,不存在所谓的违约,商家不能扣除自己的订金。
“我们的商品都是从外地运回来的,当初也是因为顾客支付了预定金,我们才会往回运输,这中间已经产生了成本,现在顾客单方面不要了,属于违约,所以我们不能退还这500元钱。”该电器店老板表示,考虑到顾客的实际情况,她让陈女士换一台体积小一些的油烟机,但如果直接推说不要,那对她的经营就会造成损失。
一个要求退还订金,一个却以“单方违约”为由拒绝退还,陈女士和电器店老板的沟通一时之间陷入了僵局。记者随即拨打了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热线,就陈女士的情况咨询了消协的工作人员。“如果商家所开发票上写的是‘定金’,那就是陈女士单方面违约,就不能要回这笔钱,如果上面写的是‘订金’,那让陈女士和商家好好沟通一下,或许还可以要回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为止,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预付金”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建议消费者和商家好好沟通一下。此外,也希望借这个机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金”问题上,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要盲目做出决定。该电器店老板表示,他们愿意派出施工人员到陈女士家重新进行测量,并推荐其他款式的油烟机供陈女士挑选,而陈女士则表示要回家再考虑一下。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支付,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订金’,它并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师达律师事务所的李晓军律师告诉记者,两个字的不同,却有着不同的含义,所以消协工作人员才会先询问陈女士到底支付的是什么金,如果是“定金”,那陈女士的500元就具备了担保性质,单方面违约,是不能够要回来的;可现在陈女士的这500元属于“订金”,是她自己单方面不要的,如果和商家好好沟通的话,还是可以要回来的。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对“订金”进行解释,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选购商品时,要搞清楚“定(订)金”的不同意义,如果支付的是订金,那一定要在支付前先和商家沟通好,可以商议如果单方面违约时,可以取回订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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