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李媛)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不仅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而且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司法手段。近年来,大宁县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不断更新思想、转变观念,深化对司法调解工作的认识,牢牢树立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观念,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在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方面,实现“三个转变”。2011年在民商事案件连年增长的情况下,大宁县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了95.2%,连续三年在全市法院名列前茅,为大宁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更新调解理念 营造调解氛围
大宁县法院高度重视民事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了调解管理机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以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民事审判庭庭长为成员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全院上下人人重调解,全员齐参与,努力营造“大调解”工作氛围。首先,该院狠抓法官的思想理念,注重干警的理论学习,开展了优化司法环境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引导干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认识调解在构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自觉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思想,使法官的调解意识进一步加强,使“调解出和谐、调解出能力”成为全体法官的共识。其次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提高调撤率。各庭室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法院将各庭室、各审判人员的受案数、调撤率、息诉服判率、上诉率、信访率,进行细化、量化,上底综合考核,将“软指标”变成“硬任务”,促使审判人员自己加压。三是建立激励机制,提高调解积极性。大宁县法院开展“调解先进庭”、“调解能手”竞赛活动,对全院调撤率最高的庭室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在外出学习、考察时优先考虑,对调解任务不达标准的庭室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从而产生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了干警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拓宽调解方法 实行全程调解
在近几年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浪潮中,诉讼调解制度再一次成为关注的热点,诉讼调解在当代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或体制性存在。最高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法院不得以拒绝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正当请求。
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这实际上正是强调调解应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点,属于当事人主义定位调解的应有不义,说明调解可以突破诉讼程序或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该院大力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立案调、送达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判前调、执行调等各阶段并行的调解方法。立案调:在审查立案时,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案情简单的,如离婚案件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送达调:办案人员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详细询问被告案件情况,提前掌握,矛盾纠纷的成因,对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域或相隔不远的案件,当即做双方调解工作;庭前调:组织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时,理清争论焦点,进行先期调解;庭中调:在开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法官通过利弊分析,让当事人权衡得失,达成调解;庭后调:对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不大,但未达成一致协议的不急于下判,让双方冷静一段时间,办案人员主动与当事人谈心,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判前调:对仍调解不成的,积极与当事人亲友、代理人、民调组织联系,让他们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执行调:在案件执行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对他们讲以调解形式结案的自动履行率高。同时根据农村注重“情”,善讲“亲”的实际,在法律框架内结合风土人情,社情民意,与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共同调,使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更好地衔接起来,拓展了人民调解的空间,扩大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2011年,该院审判人员指导协助民调组织调解案件130余人次,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8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减轻了法院审判、执行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和司法成本。
灵活调解方法讲究调解艺术
诉讼调解与诉讼裁判不同,主持诉讼调解的法官角色更多的是斡旋者的角色,调解法官主动介入帮助当事人洽谈一个能够被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法,在斡旋过程中,法官更多的是向各方传递诉讼对抗的非利益、非理性、两败俱伤的结果,而诉讼合作则可以避免利益的更多丧失,引导各方当事人从最初的纯诉讼竞争策转移到诉讼中的竞争加合作策略,避免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纯诉讼竞争策略转移到诉讼中的竞争加合作策略,避免双方当事人两败俱伤,从而达成双赢。此过程中法官更多的在于发现当事人的利益契合点,而非裁判点。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就是一种艺术。比如,在处理家庭引发的离婚案件中,该院多采用“冷处理”,借用外力法,邀请双方亲朋好友参加,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好协议。民间借贷案件多采用“分析法”,找准矛盾根源,认真分析,适时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
我们认为,作为一名称职的法官,必须掌握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演讲学等多门类知识。同样,要成功地进行诉讼调解,仅凭枯燥的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技巧,灵活运用调解方法,才能达成成功调处的目的。
几年来,大宁县法院立足和谐,狠抓调解,在处理各类案件中,不断寻找和总结诉讼调解的方法和经验,从而拓宽诉讼调解的工作思路,诉讼调解的价值趋向和制度,只有把“司法为民”融于案件处理的诉讼调解中,才能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才能够取得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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