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系母子关系。2000年前后,李某将任某在安泽县府城镇星星南巷134号的7间砖木结构的房屋作为抵押,在安泽县信用联社借款8万元。2011年,母子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任某多次向李某索要房产证无果,诉至该院。经主审法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于2011年10月30日将房产证给付任某。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但李某提出:该房产证因其子李某某贷款仍在信用联社办理抵押手续,贷款还不了,房产证无法取出。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深入任某家中,见双方当事人同在一起吃饭,并相互照应。进一步深入了解获知,任某已年过八十,仅有李某一个儿子,老伴病故后,儿子李某为照顾老母亲又搬回老院。任某之所以索要房产证是因为埋怨儿子不孝顺,不能随时在其身边照应,目的是卖房子住养老院。对于母亲的埋怨,儿子李某也非常委屈,声称:不是不孝顺,因为其父亲病故出葬时,妻子也遭遇车祸身亡。孩子大了,其也是独身一人,又是下岗职工,为了生计,他要外出打工,不可能每时每刻陪在母亲身边。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强制执行并不可行。该院遂采取亲情和解法,一方面多次耐心与李某进行沟通,从情、理、法几个方面进行开导,指出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对任某进行开导,让其理解儿子的难处,处处包容、体谅孩子,待孩子经济宽裕后偿还贷款取出房产证,再让其保管。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正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督促其子李某某尽快还款于年底取出房产证后,返还给任某保管。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有说有笑,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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