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保安偷开车 赔了钱财又获刑

2012-10-30 16:21: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近日,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某某是古县某宾馆保安,2011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在值班期间,看见李某某的车钥匙在前台放着,未经车主李某某同意,便从宾馆前台私自拿上李某某的沃尔沃S80车钥匙,驾驶该车回到其家中,由于刘某某家在山区,并正在修路,返回途中造成发动机粘缸,损坏价值人民币110000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李某某车辆损失20000元。由于车主李某某考虑到刘某某家境贫穷,且年纪尚小,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表示不再向刘某某追究剩余的修车费用,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古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通讯员 毕红风)

  【责任编辑: 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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