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检察院司法警察支队按照“规范管理、科学用警、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工作思路,坚持以队伍素质建设为基础,以保障办案安全为重点,立足争创促编队,围绕编队抓管理,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法警队伍的履职能力明显提升,各项工作跨入了全省先进行列,为全市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夯实基础 全面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坚持人才强警,强化技能培训。为了提高法警队伍的业务技能,三年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先后组织司法警察进行体能、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50余次,通过开展岗位练兵和组织技能竞赛活动,为建设一支能拉得出、用得上、技能精、作风硬的队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坚持制度治警,强化规范管理。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治警”。先后制定出台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建设办法》、《用警派警制度》、《办案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进出办案工作区登记制度》、《被讯(询)问人员情况登记制度》等17项规定,探索和总结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案区管理规定及用警安全措施,并督导基层院借鉴落实。
坚持典型引警,强化示范作用。为了营造全市上下创先争优的良好工作氛围,注重发现和培养典型就办案区建设、办案区管理及使用、参与执法办案、编队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研讨,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了一系列的措施规定,并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在全市法警系统进行全面推广。2010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会上推广了我市翼城县检察院法警编队管理的工作经验,对引导全省法警工作和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
全程参与 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作用
变“可有可无”为“不可或缺”。为改变全市法警多年来形成的法警可有可无的被动局面,2009年、2010年,市检察院组织两级院司法警察举办了两期业务培训班,通过教育培训,增强了广大法警做好本职工作的自信心和荣誉感,参与办案和确保办案安全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升。
变“可用可不用”为“非用不可”。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警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作用与日俱增。全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从传唤、看管到执行强制措施,到处可以看到法警的身影,可以说法警已成为查办案件的一支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
2011年,省检察机关“百日大会战”期间,乡宁县检察院法警大队参与张台铁路4B标段项目经理廖某某行贿的窝串案和张台铁路六标项目经理毛某某涉嫌贪污两起案件中,检警一体,各司其职,随着案件深入,该院全体法警全部投入到案件当中,安全责任贯穿到每一次任务、渗透到每一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个法警,确保了办案安全。
变“专项职能”为“多方发挥”。在履行法警职能过程中,广大法警不仅能够认真完成各项法定职责,还协助检察官做好掌握动态、稳定情绪等工作。2009年3月28日,洪洞县检察院法警大队远赴贵阳,押解批捕在逃、涉嫌挪用公款300万的犯罪嫌疑人景某某。2011年4月3日,襄汾县检察院法警大队远赴四川,押解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执行任务前,他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订了详细的押解方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利用抽烟、喝水等机会,主动与疑犯聊天、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稳定他们的情绪,有效地防止了疑犯可能出现的脱逃、自杀或行凶的行为,圆满完成了押解任务。
大胆创新 探索科学用警有效途径
近年来,通过参与办案,发现职务犯罪嫌疑人患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比例明显上升,而这些疾病往往跟讯问环境、被讯问人的心理状况有很大关系,办案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诱发险情,导致办案事故的发生。针对这一问题,2009年,积极研究和探索,检医携手共筑办案安全“防火墙”,与当地人民医院建立了“检医联动”的办案机制,由医院为检察机关在办案安全方面提供医疗服务。
在执行警务过程中,做到“三查一防”。三查:即一是对进入办案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可能涉案的当事人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详细登记,指定专人专柜负责,并由嫌疑人或者当事人签字,杜绝了刀具、玻璃物、尖锐物品及药品进入办案工作区。二是讯问前对办案区的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电源、电器、火源、防火器材以及监控设施正常,地面、墙体、门窗等符合安全要求,并逐一排除不安全隐患。三是执行押解任务时,对车辆、手续、被押解人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达到车况良好、手续齐全、被押解人员准确无误,确保押解的顺利进行。一防:即对执行拘留的嫌疑人进行严防。此时犯罪嫌疑人思想压力大、心理波动大,极易产生自杀、脱逃等念头,我们要求执行法警及时采取警械具等防范措施,保障办案安全。
制订办案安全预案制度。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前,警务部门都要与侦查部门共同制订办案安全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嫌疑人发生行凶、自杀、自残、脱逃等安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预测,提出防范及处置等具体措施,实现办案安全防范制度化、规范化。
实行“一案一册”登记制度。从办案单位申请用警开始,将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法警所参与到的每个环节以及履职情况都逐一进行造册登记。经过实践证明,一案一册登记制度可以清晰完整地记录司法警察在参与办案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既能真实反映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情况,又有利于对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整个过程进行总结,查漏补缺,提高履职能力。
(记者 赵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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