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通讯员 王银平 郭林修)缓刑考验期内因酒后与人发生争执,厮打中持刀捅刺并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日前,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提起公诉,被告人贺某某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3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尧都区鼓楼东大街某酒吧和网友聚会时,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持刀在酒吧门口进行打斗。期间,贺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王某右外侧腹部捅刺一刀,造成王某右侧肾脏破裂、右肾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贺某某曾于2011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亲属就民事赔偿与原告人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作出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撤销原犯抢劫罪判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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