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郭秀婷 实习生 孙娇)首个根据《旅游法》修订的《新版旅游合同》从本月起正式启用已有一段时间。7月26日,记者从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了解到,他们已经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各旅行社从本月起使用《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于个别旅行社旧版合同未使用完的情况,要求年底前更换完毕。
现正值旅游高峰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樊冬云为大家解读了新旅游合同中变化较大的4项内容。
游客解除合同后,扣费标准下调
樊冬云表示,按照《旅游法》规定,游客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新版境内旅游合同中的第五章第十五条,旅客在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必要的费用扣除,直接影响游客解除合同后旅行社退还的旅游费用:新版旅游合同对旅游法规定的必要的费用做了细化,游客在看合同时一定要重点看此条款。”记者发现,按旧版境内合同: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而按照新版境内游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自愿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可约定后参加
新合同规定,游客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并且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游客与旅行社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游客行为不文明,旅行社可解除合同
近年来,游客在旅行中频现不文明现象。按照旧版合同,即使游客发生严重的不文明行为,影响到全团游客甚至团队形象,旅行社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迫使其解除合同。而在新版合同中,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条款增加了两项,如游客‘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解除合同,并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樊冬云说。
因游客自身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第19条,涉及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需要游客倍加注意。如果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这是《旅游法》的新规,游客一般不清楚,比如,走路自己摔倒,在酒店卫生间洗澡摔倒等原因,都有可能成为旅游者自身原因,所以,旅游有风险,出游需谨慎,建议游客按照新版旅游合同第22条的约定主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记者还了解到,目前我市购买旅游保险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游客自己买;一种是游客委托有保险资质的公司代买;还有一种是比较大的旅行社有这种附赠业务,买旅游产品送一份保险。樊冬云说:新版旅游合同第19条还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导致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另外,樊冬云特别提醒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优先使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的新版旅游合同,这是两局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贯彻《旅游法》,平衡旅行社等各方面利益后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
责任编辑: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