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白洁)2011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刘某在值班期间,未经车主同意便从宾馆前台私自拿走李某的沃尔沃S80车钥匙,在驾驶中造成发动机粘缸,损坏价值人民币110000余元。案件经古县法院审理后,被告刘某赔偿了李某车辆损失20000元。车主李某考虑到刘某家境贫穷,且年纪尚轻,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剩余的修车费用,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据此,古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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