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6 10:26:38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日前,记者就贯彻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张丽平。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答:适应了新形势下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对外交往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出入境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解决。更好地适应了新形势下我国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更好地适应了新形势下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
问:《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加强和改进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有何影响?答:积极推进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系统执法地位建设。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公安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同时依法实施外国人停居留管理,并可实施警告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其将成为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警种,有助于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进一步完善了公安出入境管理执法服务的法律依据。对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港澳地区、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是否适用本法?答:《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出入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境入境管理法》如何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答:《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该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并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还将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问:华侨是重要的出入境群体,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华侨出入境管理有无调整和改革?答:一是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华侨在境内申请回国定居,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回国定居证明。考虑到侨务部门是华侨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受理审核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能够较好地把握侨务政策,且便于华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由于华侨在国内无户口和居民身份证,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其在国内工作、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到一定影响。为解决华侨证明身份难的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问:出境入境管理法》在防范和查处各类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方面有何规定?答: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出入境强制措施体系,包括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传唤、遣送出境等措施,以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对待遣羁押制度和羁押场所做了规定,为外国人遣返机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各类出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无效和注销、收缴作了统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为维护正常出境入境秩序,《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补充了一些必要的罚则规定,如增加了为外国人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罚则,以有效应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了处罚幅度,有的还增设了拘留处罚;根据出入境管理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制度,以提高执法效率。
问:大家都比较关心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出境入境管理法》在这方面有明确规定吗?答: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出入境管理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便利人员出入境。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目前,欧盟各成员国、俄罗斯、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在电子护照中存储指纹信息,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已经签发含有指纹信息的生物签证或者在入境检查时采集外国人指纹。2005年开始,公安机关在出入境人员自愿的前提下采集其指纹信息,实现自助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得到了社会积极反响,目前自愿备案指纹信息的出入境旅客数量已达400多万。《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 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确保指纹信息存储、使用安全,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问:出入境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加强部门协作方面有规定吗?答:出入境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协作配合。2007年,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等16个部门成立了外国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011年,公安部、外交部等20个部门建立了境外来华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了部门间协作配合。为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为下一步整合信息资 源、形成管理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出境入境管理法》如何加大了防范和打击“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力度?答:《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力求解决非法就业认定难的问题;规定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外国人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三非”外国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例如将外国人非法就业罚款处罚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切实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进一步完善了不准外国人入境出境制度。对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外国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不准其入境;针对近年来外籍企业主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出境逃避责任的问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不准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