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郝海军)8月28日,记者从临汾盐务分局获悉,近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对2011年非法贩卖食盐39吨的天津人高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560元;对山西洪洞人康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
2011年10月17日,临汾盐务分局、临汾盐业公司盐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洪洞明姜收费站一举查获车牌号为JF8216(挂车冀JHW22)无证运输食盐的车辆一部。
分局依照执法程序,先后对该车承运人和司机做了询问笔录,勘察拍照,清点盐产品数量39吨。依据案情,分局依照盐业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交临汾市公安局,并积极密切配合市公安局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案件按司法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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