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小利,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伙同他人进村盗窃山羊,近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四次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趁夜深人静驾车进入到山村,盗走12只羊,价值10000余元,其本人获利不足2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根据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综合全案情节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告人张某月薪两千多元,为了贪图小利,竟然多次行窃,危害了社会,危害了他人,而他本人不但获取刑罚,迎接他的将还有丢掉来之不易的公职。
■本报记者 李媛
责任编辑: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