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县法院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注重源头预防,综合施策,多年来无一起涉诉信访案件发生。该院连续6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临汾市文明单位”,连续6年被市中院评为“综合工作先进集体”,在2013年的两创两争活动中,该院作为全市法院系统唯一一家被授予“无涉诉信访法院”荣誉称号的法院,受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表彰。
加强教育 筑牢干警思想道德防线
法院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决定、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教育,筑牢干警思想道德防线十分必要。
一是坚持集体教育常抓不懈。每周二、五集中学习上级文件、各种指示精神,思想教育做到正常化。采用专家报告会、演讲比赛等生动活泼的文化形式,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二是坚持个体教育警钟长鸣。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将监督卡片随案发放到当事人及辩护、代理律师手中,案结后,当事人及代理人将卡片交回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廉政监督卡反映的情况,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严格纪律,收到很好的效果。通过抓小、抓细、抓苗头,起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的作用。三是规范业外行为加强管理。该院实施的“禁酒令”等严格禁止法官“吃当事人饭、喝当事人酒”等现象发生。
提升能力 聚足破解难题的智慧
该院创新形式,采取多项措施,不断挖掘全体干警解决司法难题的智慧和能量。
一是长期充电,坚持每周二、五学习不动摇。由各部门抽调业务骨干轮流上课,采取法官教法官的方式,重点学习了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并对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二是及时充电,送派业务骨干参加上级法院的法律知识培训。每年平均送派50人次参加省、市法院的培训,大大提高了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是组织技能比武,为了调动广大干警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积极性,不定期组织庭审观摩、书记员速录竞赛等活动。近年来,共开展庭审观摩岗位练兵活动10次,举办书记员速录竞赛8次。尤其是在调研工作方面,通过制定信息调研激励机制,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在全院范围内形成你追我赶的调研工作氛围。
疏通渠道 搭建发现问题的平台
为增强源头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暴露出来的新问题,该院及时采取措施,疏通发现矛盾源头的渠道,搭建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的平台。
一是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由副庭长以上人员参加的工作例会,对每月各业务部门的立案信访、审判执行、纪律作风、案件评审等各项活动的开展情况,每月一通报、每月一点评、每月一推进,通过面对面地敲打,向各种审判陋习和案件瑕疵宣战,促使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二是建立案件评查制度。为将案件评查制度落到实处,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该院返聘两名已退休的老法官,专门参与案件评查工作,对当月办结的案件,当月进行评查,同时,审监庭加强流程监控和预警,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在全院每月例会上通报,讨论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加强与案件承办人的交流与沟通,杜绝同类问题在同一案件承办人身上重复发生。三是建立审务督察制度。成立审务督察小组,坚持当事人反映什么问题,就将什么问题列为审务督查的重点,由纪检组长牵头,审务督查办公室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向当事人反馈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转变作风 开辟司法为民的新途径
近年来,该院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对人民法官的要求为标准,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积极转变作风,主动走基层、访群众,想群众所想,忧群众所忧,为新时期的司法为民开辟了崭新的途径。
一是变坐等上访为主动下访。定期安排驻村法官到社区、乡镇接待上访群众,现场解决信访问题,或带案下访,有针对性地调处有关信访问题,从工作作风上的坐堂等案式接访转变为主动出击式接访。坚持领导带头下访,主动到矛盾多、问题大的地方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矛盾动态。通过下访群众,及时帮助老百姓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以情感化促使其息诉罢访。二是变应付上访为预约上访。要求各业务庭认真归纳梳理平时受理中出现的问题,对反映较大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结合领导接访日制度的安排表,将信访人预约到立案庭,由相关领导亲自进行接访处理,从工作方式上的单纯治标式接访转变为重点治本式接访,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堵住信访源头。三是变分散走访为联合走访。从接待方式的单打独斗式接访转变为协作互动式接访。以各种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法院工作人员与相关部门一起接待上访群众,合力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解疑答惑,排忧解难,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将一些有上访苗头的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创新机制 探索矛盾化解的新格局
经过归纳、分析近几年审判执行工作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疑难复杂案件的特点,古县法院找准症结,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对接的诉调对接新格局。
一是建立纠纷协调联动机制。该机制的重要职责是协调涉及本部门及本区域矛盾尖锐,难以调和的群体诉讼纠纷。如涉及到群体林权纠纷案件,由法院牵头,县林业局、纠纷发生地的乡镇、村参与调解,一方面林业部门能够提供有说服力的林权证明,提供可行性调解参考数据;另一方面,若调解成功,可当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效避免了缠诉上访案件的发生。二是探索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坚持不轻易否定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原则,依法维护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司法确认,在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间搭建起快捷通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节约司法资源。三是深化涉诉纠纷就地解决机制。主动将法院各项工作融入到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中,利用开设巡回审判(站)点、送法下乡、法官进社区等多样化的形式,到案件发生地就地解决矛盾纠纷,使指导工作与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工作有机结合,既节省人财物,又便于操作。
责任编辑:柏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