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女生遭遇讨薪难

2013-10-10 20:51:38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王隰斌 祁欣 弓佩玉)我市师范大学学生小温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了两个多月,辞职时却只拿到一个月的工资。经记者深入调查,发现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把工服抵扣了工资,律师称这一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小温从今年7月份时开始在某房地产公司做销售顾问。“公司的待遇是试用期每个月1200元,待转正以后每个月1500元,外加提成和福利,具体到试用期是多长时间,公司没有做出明确说明。8月初,公司说全部员工会在9月份转正,可是等到9月底,工资并没有涨到1500元,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温告诉记者,在辞职时只拿到了30余天的工资1390元,余下的工资和中秋节的福利100元都不见了踪影,经理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

辞职一段时间后,小温接到王经理的电话,通知她去领工服,同时告诉她余下的工资已经全部购买了工服,这下小温傻了眼。从入职到辞职,我根本没有见过自己的工服,现在却被告知余下的工资还不够工服的成本钱。当初在定制工服时,公司说一套工服1500元,公司出1000元,员工自己出500元。就算把工服抵了工资,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再加上中秋福利100元,应该还余几百元。可是辞职后,公司却改了口,两套工服共包括两身西装、衬衫、鞋等一共价值1500元,全部由我承担。”

随后记者来到了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办公处,只见办公处的人并没有着装统一的工服。谈到小温的工资时,该公司的王经理告诉记者,公司按天支付工资,8月底至9月25日期间,小温共上班14天,可以领到700余元。工作服是原本已经定制好的,如果在公司呆的时间长的话,公司就会免费发放,然而小温只在公司工作了两个多月,公司没有义务帮其承担费用。此外,每个人的工服都是量身定做的,并不能转给其他员工,所以这部分钱只能由小温自己支付。

据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克敏律师介绍,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一般须按月直接向职工支付,只能采用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形式支付。

针对这种情况,王律师建议,小温可以去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科进行询问,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求职者而言,在入职以前应该明确与用人单位是何种劳动关系,并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从而在离开用人单位后运用适当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历这次不愉快的打工经历后,小温感触颇多,正在找工作的年轻人,一方面务必要选择正规的公司,并签订有效协议,另一方面也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

     

责任编辑: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