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通讯 员尚志芳)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因为借款担保卷入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最终法院的执行往往是担保人的财产,近日,安泽县人民法院就强制执行了多起担保人的案件。
2011年10月,李某和张某弟兄二人与安泽县某银行签定了三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银行向李某、张哥、张弟每户发放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6.98‰,借款期限为二年,合同有效期内,张某弟兄二人如期履行了义务,但李某却未能按期还款,剩余本金20000元及利息不能清偿。该案诉至安泽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李某履行借款合同,给付某银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承担相应的利息与罚息,张哥、张弟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查明李某外出湖北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张弟家有福田客货车一辆,张哥在某焦化厂上班,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经过多次耐心地做张哥、张弟的思想工作,但他们总以该款项不是他们所借,他们原是同乡,自己经营生意也需要用钱,才与李某签订三户联保借款合同,在其中承担着担保责任而拒绝清偿。在多次讲解后仍无奏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将张弟的车辆予以扣押,扣押车辆后,张弟、张哥叫苦不迭,但是法律是无情的,从他们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那一刻起,他们就对彼此的借款承担着连带责任,最终,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张哥、张弟积极联系了李某的父母,三人筹款将该银行的借款予以还清。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决不能因一时意气用事或碍于情面而忽视了对借款人的信用及还款能力的核实,进而使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牵连或侵害。
责任编辑: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