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公安交警支队在开展“全市公安交警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中,直属环城大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一起疑似“毒驾”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15日,临汾公安交警支队环城大队在路查时,执勤民警发现一辆晋L0A5xx牌照的车辆驾驶员副驾驶座上放有酒精灯、疑似吸毒工具等。民警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车内装有白色粉末状的小药瓶。民警注意到,该男子的精神及身体状况较为异常,怀疑其曾吸食过毒品,并将其带到大队进行进一步检查。
“‘毒驾’比‘酒驾’危害更大。”研究表明,驾驶员酒后驾驶平均反应下降12%,而吸毒后则下降20%。为此,公安交警部门早在2012年起,就把“毒驾”纳入查处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之中。公安部明确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戒毒未满三年,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领驾照;吸毒成瘾未戒除的驾驶员,警方依法注销其驾照。
目前,交警部门已将此案移交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禁毒大队做进一步查处。
临汾交警提醒: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甚至还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人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家人和他人的幸福,请“珍爱生命、远离毒驾”,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交通环境。 (张秋红 王文涛 冯晓娟)
责任编辑: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