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酒不成宴。年关将近,随着酒类市场的提前“预热”,酒类产品的“安全系数”成为广大群众关心的焦点。1月12日,尧都区商务局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走进辖区迎春南街的各大酒类经销门店,对各类酒类产品进行了一次集中检查。
在一家名为“鑫沣烟酒茶”的经销店,商务执法人员对其是否具备《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
“《酒类流通随附单》就像是酒类产品的‘身份证’一样,是检验酒品来源的重要凭证,能够从中追根溯源,从生产厂家到批发商,再到零售商都标记得清清楚楚,为真酒验明正身,让假酒无处遁形。”从货架上随手拿起一瓶“汾酒”,尧都区商务局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颜跃清说,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并加盖公章。
同时,酒类经销商应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加盖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上写明售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日期、生产批号等,这就让每一瓶酒从生产者到经营者、消费者手中都随身携带“身份证”,以便随时验明正身。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经销的部分“汾阳王”、绵柔金家”等酒类产品未具备《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当场依法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记者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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